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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丨“梵音瑜伽”等机构纷纷跑路消费者该如何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中欧体育中欧体育原标题:企业法讯丨“梵音瑜伽”等机构纷纷跑路,消费者该如何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近期,“梵音瑜伽” 多家门店“跑路”一事刷爆各路媒体平台。“梵音瑜伽”老板饶秋玉在企业的官方微信号上发布声明,她表示,疫情影响了门店正常经营,并给大众的消费能力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上述因素最终造成梵音亏损。而梵音的融资也一次次失败,不得不宣布停业整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培训机构、健身房等商户“卷款跑路”,不少消费者深受其害。我们律所也曾接受一位消费者的委托起诉一家乐器培训机构,最终为其拿到全部胜诉的判决结果。
她还强调,自己并没有卷款潜逃,欠大家的钱都会记载数目,用线上线下瑜伽练习等不同的方式偿还。声明发布后24小时后,阅读量就超过10万,在社交平台上引发了关注,经保守估计,该案涉案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万元。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培训机构、健身房等商户“卷款跑路”,不少消费者深受其害。我们律所也曾接受一位消费者的委托起诉一家乐器培训机构,最终为其拿到全部胜诉的判决结果。
在该案中,委托人曾于一乐器行购买了架子鼓的教学课程,并在第一期培训课程结束后继续续费,额外购买了104节课。2022年5月份,委托人根据课程安排到达乐器行后发现,乐器行已经人去楼空。
同年6月,该委托人找到我们并委托我们起诉该乐器行。委托人虽未与乐器行签订书面协议,但在查阅该材料时发现,委托人的两次消费都系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完成,且在该转账记录上均载有该商户的名称。此外,两次消费时转账记录中所载商户并非同一主体。
在对两个商户主体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中一主体已经于2022年3月完成注销登记。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本所律师敏锐地察觉到该主体可能存在不当的注销行为。
经分析研判,我们决定对另一未注销的公司A(以下简称“商户A”)及已注销公司B(以下简称“商户B”)的股东甲、乙一并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审理,通过我们提供的转账记录、订单详情、课时记录等文件,认定我们与商户之间已经成立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通过对判决书的解读,法院观点如下:
经本所调查,商户B在注销前的注册地址、股东信息、经营范围均与商户A一致。针对此情况,本所主张两个商户主体构成混同经营。即便原告的第二笔费用系向商户B支付的,基于前述主张,商户A应对此承担责任。
法院支持了本所的主张,并认为商户A与商户B均系与原告发生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的合同相对方,故商户A及商户B均应对原告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
按理来说,该案中两个商户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考虑到商户B已经注销,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无法承担民事法律义务。同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公司作为债务人未经清算即注销的情况下,如公司股东不能被直接作为当事人被债权人提起诉讼,则债权人将丧失司法救济的途径,债权人的权益将难以通过法律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因此,我们一并对股东甲、乙作为该案被告提起诉讼。
在调查商户B的主体信息时,我们查阅到一份公司办理简易注销的投资人承诺书,甲乙均在该承诺书上签字。公司注销前,商户B尚有若干课时未结,股东甲、乙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公司注销前的债权债务清算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应对商户B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的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培训合同解除,被告商户A、甲、乙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退付课程费用及利息损失。
由于我国的教育培训机构大多采用“预付式消费”的方式,这种方式存在消费周期较长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弊端。因此,一旦培训机构经营不善卷款跑路,将会有不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主动与培训机构沟通退费事宜,可以向培训机构提供几种解决方案,如要求期限内退费、选择在同类型的经营场所由该机构的培训人员完成剩余课时等。如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该方式将是最为省时省力的方案。
通过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或剩余款项。虽然提起诉讼需要耗费的时间较长,但其相对来说是一种最有力的解决途径。拿到胜诉判决后,如对方不予执行,消费者可以依靠公权力的力量申请执行对方名下财产。
如果培训机构已经向法院申请破产,消费者还可以向法院申报债权,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与分配。
另外,在选择相关的培训机构之前,消费者可以要求该培训机构先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确保该机构确实具有进行相关培训的资质条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系统查询该培训机构的主体信息,查看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风险,如该公司或公司股东已经因未履行相关培训义务作为被告涉诉或还存在未执行的案件,则需要谨慎考虑是否还要继续进行交易。
在支付培训费用时,也应当留意该收款账户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及签署合同的主体是否一致,避免向私人账户进行付款。同时,提醒注意保留转账的支付凭证,以便将来发生争议时,该支付凭证可以作为证据进行提交。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