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心仪私教突然离职学员能否要求全额退款?

2023-07-09 2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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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欧体育中欧体育中欧体育2020年7月,何某与瑜伽会所签订《瑜伽师培训合同》,合同约定:瑜伽会所安排何某学习的课程、制定学习计划,双方须严格执行;何某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课程不退学费,瑜伽会所通知何某开课时间,瑜伽会所不给何某上课则双方学费返还给何某;培训期限2个月,培训学费10800元。为确认已知晓合同的内容,何某还在合同尾部签署:本人已阅读全部合同,愿意遵守合约的各项规则等字样。

  此后,何某在跟随会所为其安排的私教“夏某”老师上了3节课后,补交费用升级为私教班课程。后“夏某”老师离职,何某以其无法享受“夏某”老师的专属培训课程、无法提供原有的服务及要求为由拒绝参加培训,起诉至法院要求瑜伽会所返还学费10800元。

  瑜伽会所表示,“夏某”老师离职后,一直在尽力给何某安排新老师上课,满足其所购买的服务及要求,但何某一直没来上课。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瑜伽会所签订的《瑜伽师培训合同》中约定:何某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课程不予退学费,瑜伽会所通知何某开课时间,瑜伽会所不给何某上课则双方学费返还给何某。

  虽然何某通过补交费用由导培班升级为私教班,但未另行签订相关合同,也未特别约定应由“夏某”老师进行培训,且瑜伽会所自“夏某”老师离职后愿意为何某更换老师。现何某因“夏某”老师离职而不愿意接受瑜伽会所为其另行安排老师,并要求退还学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合同具有相对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虽然何某选择的私教离职,但其是与瑜伽会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双方系何某与瑜伽会所,并不是何某与私教,何某因私教离职不参加课程,有悖合同的相对性,其要求退还学费,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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